“最后,我多說兩句,法律上規(guī)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該工資差額并非基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懲罰性。
其實‘二倍工資’規(guī)范的叫法是‘二倍工資’或者‘二倍工資差額’,很多判決稱雙倍工資、兩倍工資其實是不規(guī)范的。
像這樣的情況,還有比如:‘經濟補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金’...
“最后,我多說兩句,法律上規(guī)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該工資差額并非基于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是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懲罰性。
其實‘二倍工資’規(guī)范的叫法是‘二倍工資’或者‘二倍工資差額’,很多判決稱雙倍工資、兩倍工資其實是不規(guī)范的。
像這樣的情況,還有比如:‘經濟補償’而不是‘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