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大理寺是最高司法機關,依法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其主要職責包括審理中央百官以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復核或者重新審判刑部移送過來的死刑和疑難案件,參與立法,管理監(jiān)獄等。
大理寺的官吏職責清晰,分工明確。最高長官叫大理寺卿,從三品,總管一切事務。下設少卿 2 人,從四品上,為副長官。還有大理丞 6 人,從六品上,負責審判。大理正 2 人,從五品下,負責復核大理丞的審判。此外,還有主簿、獄丞、大理司直等具體執(zhí)行人員。
大理寺的審判工作受到多方制約,如皇權、中央三省、刑部和御史臺等都會對其產(chǎn)生影響。其審判要依律而行,同時也要根據(jù)皇帝的意思行事,審判結果有時也是皇帝意志的體現(xiàn)。
總之,在唐朝混在大理寺,需要遵循其嚴格的律法和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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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簪中行》
原著
《簪中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