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章 讓消息再飛一會
“尤其是最近,華盛頓那邊有一個案子...嗯,應該說是案件的判決,讓我更加地支持擁槍?!?p> 旗幟鮮明地支持擁槍,卻不站上共和黨的演講臺。
卡特的做法一時間讓兩撥人都有些看得腦子發(fā)懵,此時聽到卡特拋出的話題,有人下意識地接道:
“什么案子?”
“那是一樁發(fā)生在1975年的案子。在一個春光明媚的清晨,住在華盛頓拉蒙特街的卡洛琳·沃倫和瓊·泰利菲奧這兩位美麗又年輕的...
胡拉夫
1981年的沃倫訴華盛頓特區(qū)案,還有05年的石城鎮(zhèn)對岡薩雷斯案,兩件嚴重影響到美國對槍支態(tài)度的案件。 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這是案件原名,有興趣的書友可以自行查閱過程。我把宣判時間改了改,以便契合劇情。 在該案判決前,美國的控槍還是很嚴的。超過40多個州的控槍法令都極其嚴苛,甚至有的州干脆就是全面禁槍(插一嘴,從06年開始,美國就沒有全面禁槍州了,頂多是管控嚴格與否,但當時還是有的)。這也是格羅夫事件中,沒有讓保鏢發(fā)揮用場的原因之一,因為佐治亞持槍證在這個年代的民主黨州,幾乎是不可能生效,就是被承認的。另一個原因自然就是通訊不便的問題了。 康涅狄格,其實一直到現(xiàn)在都是奉行的退讓義務法(Duty to retreat):就是指公民在受到人身威脅時,應該能跑則跑,實在跑不了再說自衛(wèi)反擊的事情。而現(xiàn)在大部分的美國州,大概三十多個州奉行的都已經是堅守陣地法(Stand your ground)了,就是不限制特定地域,只要受到人身威脅可以就地反擊,不需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