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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quán)

第4章 肖像權(quán)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quán),有權(quán)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shù)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quán)。未經(jīng)肖像權(quán)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quán)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未經(jīng)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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