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nèi)共同承租的房子,離婚時的歸屬處理原則如下:
1. 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2. 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 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一方;
4. 照顧無過錯一方。
夫妻均有權(quán)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具體由誰承租應遵照如下原則處理: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 5 年以上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2. 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quán)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diào)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在處理公房承租問題上,也要依據(jù)照顧女方及子女、照顧生活困難和無過錯一方的原則進行全面考慮。
此外,夫妻離婚后,原本租賃的廉租房不能再以夫妻名義共同租賃,需一方申請退出租賃后由另一方繼續(xù)與房屋管理部門簽署新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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